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表示,餐飲業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條款(俗稱霸王條款)雖不適用於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 《規定》),但對於違反《合同法》與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(以下簡稱《消法》)的條款,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。
  今年1月9日,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《規定》中第十六條規定:“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,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
  那麼,餐飲企業是否屬於食品生產者,需要受《規定》約束?對於餐飲企業的霸王條款,消費者能否向法院申請撤銷?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表示,餐飲行業中的“禁止自帶酒水”、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,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,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。《規定》主要解決的是食品藥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。依照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條的規定,消費者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,都適用該法。所以,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,可以適用《消法》的規定,而不能適用《規定》。
  對於有觀點認為“食品、餐飲行業是充分競爭的行業,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條款,如‘禁止自帶酒水’、‘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’等,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,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都是合法的”,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,《規定》與“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”觀點並不衝突。
 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進一步指出,“禁止自帶酒水”、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,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,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,屬於霸王條款。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,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。
  據新華社、《中國消費者報》  (原標題:禁自帶酒水和設最低消費都屬於霸王條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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